4月11日下午,国家医保局发布了“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”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这项《意见》从监管机构、监管方式、监管内容、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,对未来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管做出了详细要求!
最严医保监管法规的时代即将来临!
下面就是小采就本次《意见》有关民营医院的要点,做出的一些整理:
●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严格履行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协议约定;
(二)按要求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监管所需信息,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;
(三)向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出具医药费用详细单据及相关资料;
(四)核验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,做到人证相符;
(五)对涉嫌欺诈、骗保的行为予以制止,情节严重的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;
(六)不得伪造变造处方、病历、治疗检查记录、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、财务账目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;
(七)医疗保障管理的其他规定。
● 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(含可单独执业的助理执业医师)及药师、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提供医疗保障医药服务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根据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协议约定提供医药服务;
(二)医疗保障协议医师药师管理规定;
(三)不得伪造变造处方、病历、治疗检查记录、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、财务账目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;
(四)医疗保障管理的其他规定。
本次意见监管机构包括:国务院及地方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、监督执法机构,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第三方机构。
检查方式包括:飞行检查、智能监控、举报奖励、人大监督、社会监督等。
违约机构给予警示约谈、限期整改、暂停拨付、暂停科室结算、暂停医(药)师服务资格、中止医药机构联网结算、暂停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直至解除协议。
违法违规机构处以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、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(药)师服务资格、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、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、移送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。
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、吊销执业(经营)许可证、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。对违法违规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其余情节轻微的,给予警示约谈,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,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,并处违法数额二倍罚款。
自医保局成立以来,国内已有3.4万家定点医疗机构被查处。而如今,医保正式监管条例即将出台,这就意味着,接下来,这项专项行动的查处力度还会更大更严!医保严查风暴将愈刮愈烈!
高压之下,民营医院一定要引起重视,加强自身审查管理,避免自己出现任何疑似“骗保”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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